欢迎您来到海南省体育总会
努力发展体育事业普及群众体育运动
当前位置:海南省体育总会  >>  关于总会  >>  正文

海南体育总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6-20 15:48:09     来源:海南省体育总会     点击:20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本会定名为“海南省体育总会”(以下简称体总),英文名为“Hainan 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Physical Culture and Sports”,英文缩写为“HPFPC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依法成立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体育组织,体育工作者纽带。是党和政府发展体育事业的助手。由体育界和相关部门的知名人士、体育专业人员、体育爱好者及热心体育事业的单位、团体组织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省体育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据《体育法》团结全省体育工作者和热心体育事业的单位和团体组织,各界人士,联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体育届人士,为发展海南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作为根本问题,增进省内外及国际体育交流,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以下简称省文体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文体厅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36号省图书馆内体育综合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和产业的发展。
(二) 接受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业务指导,加强于兄弟省体育总会联系,积极开展双边、多边交往与合作,对省内行业体协、单项体育社团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 举办或承办各种体育比赛和活动,开展各类型的培训班、训练班,培养开展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技术人才。组织社会调查和专项业务研究,对我省体育发展战略和改革措施提出建议。
(四) 开展于本身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培育体育市场,兴办经济实体和体育产业,开展体育旅游、体育广告、培育体育中介组织和体育经纪人,开拓产业,不断增强经济实力,为发展海南体育事业积累资金。
(五) 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体育交流和地区民间体育组织的往来,增进友谊,加强相互之间的了解,逐步扩大海南体育的对外影响。
(六) 向广大群众,尤其是向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中华体育精神教育。
(七) 由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本会管理职责
根据省民政厅琼民社自(2000)7号《关于重新确认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精神和海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及省文体厅《文体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程》(琼文办【2010】2号)要求。接受省文体厅的领导和委托,负责升级体育类社团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其管理职责是:
(一) 负责省级单项体育类社会团体有关成立、变更、设立分支机构、注销等行政审批事项的材料内容审查,并报省文体厅审批。
(二) 监督、指导省级单项体育类社团遵守宪法、法规、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三) 负责省级单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工作,并报省文体厅备案。
(四) 协助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省级单项体育类社团的违法行为。
(五) 指导省级单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换届改选工作。
(六) 负责对省级单项体育类社团举办全身性跨省性活动的审查和指导。
(七)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省级单项体育类社会团体终止后的清算事宜。

第四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本章程所述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下列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 各市县、农垦体育协会
(二) 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
(三) 全省性行业系统,人群体育协会
(四) 其他全省性专业体育组织及相关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且热爱体育事业;
(三) 须是在体育及相关部门具有一定影响力号召力和组织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委会授权的协会管理部门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顾问、荣誉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聘任。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 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每个会员都应当派出代表出席全省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省文体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顾全大局,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省文体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色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省文体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未当选本届职务的上届常委和部分离岗委员,可根据历年来的工作表现授予荣誉委员。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也可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法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检查本会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审核本会经费的使用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对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及副秘书长的任职和罢免,虚报经省文体厅审查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商业赞助于特许经营收入;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文体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兼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名称,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本会的会旗、会微和本会举办活动或比赛的会微,吉祥物,下同)其他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全部权益均为本会独立拥有,另有特别案例的除外。未经本会书面许可、任何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均不得使用本会的名称、标志和其他知识产权。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文体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文体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文体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文体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五届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委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版权所有:海南省体育总会    技术支持:海南爱动体育
网址:ty.aidongw.com   邮箱:724094076@qq.com
电话:0898-65313286    琼ICP备20000269号